1,不怕犧牲、敢於勝利的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團結統壹的精神,軍民並肩作戰、奮勇前進的團結奮鬥精神。
2、不怕犧牲,視國家榮譽為最高榮譽,敢於犧牲生命,為國家利益犧牲個人的精神。祖國利益重於泰山,個人生命輕於鴻毛。
條件基礎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和陸續出臺的相關解釋文件規定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經規定機關批準的,可以稱為革命烈士。
1,抗敵而死。
2.在對敵作戰中負傷後,因傷死亡或者因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醫療結束並出具傷殘評定後,壹年內傷口復發死亡。
3、在前線擔任向導,修築工事,搶救傷員,執行運輸等作戰任務,或保衛戰區重點目標。
4.因執行革命任務被敵人殺害,或被敵人俘虜,被捕後不屈,被敵人殺害或折磨致死。
5、為保衛和挽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英勇犧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