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國現代的民法系中(包括新生效的《民法典》),沒有“父債子還”的強制法律約束,也就是說法律上不支持“父債子還”。
二、在繼承法中(現並入到了《民法典》)規定了,繼承人有條件的代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但也是在規定的條件範圍承擔義務或責任。即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而履行義務,超過繼承財產限額的則沒有強制性規定。
三、“父債子還”是壹種民間傳統,但隨著我國民法體系的建設,這種傳統沒有了法律支持。子女在有能力前提之下,自願代為父母償還債務的,應視為壹種誠信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