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謀反君主罪:重大暴亂、叛國、謀皇位。
二、倫理之罪:子女謀殺父母,弟弟謀殺哥哥,妻子謀殺丈夫,奴隸謀殺主人。
三、殘忍不人道罪:將他人的肢體活活砍斷(巫術);殺害同壹家庭三人以上的;組織團夥制造恐怖。
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對不按時納稅的人也施以晚死之刑,這在清朝中前期尤為突出。
參考資料:
/view/46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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