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頂”、“第壹”、“最”等詞語與上述用語含義相同,屬於絕對化用語,不能作為廣告用語。
相關處罰壹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廣告中出現“第壹”、“最”等字樣,將視為虛假廣告、違反第七條第二款、不正當競爭等行為。,並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以同等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其廣告費用,並處以廣告費用壹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