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壹)經營場所因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2)中小學周邊;(三)被取消煙草專賣經營資格未滿3年的;(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決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在1年內再次申請的;(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3年內再次申請的;(六)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且在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3年內未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