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從事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四)郵寄或者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五)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攜帶或者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