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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代,法律儒學的司法表現如下

秋冬行刑,犯人錄音制,春秋審判。

1.秋冬季執行:根據漢代的法律,死刑在秋冬季執行,以適應天氣。這壹規定體現了儒家“順應天氣,順應時代”的思想。

2.犯人錄制:漢代實行犯人錄制,即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犯人的審查和記錄,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獄刑進行監督檢查。這壹制度體現了儒家重視人命、慎刑從寬的思想。

3.春秋判案:在漢代的司法實踐中,采用“春秋判案”的方法,即以《春秋》等儒家經典中的倫理原則作為判案的依據。這種方式體現了儒家重視道德教育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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