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又稱婚姻的實質要件,是指婚姻當事人必須滿足的前提條件,可以分為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必須具備的要件;“消極要件”又稱“禁止要件”、“婚姻障礙”,是指結婚當事人本人或者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得出現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積極要件有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消極要件有三: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禁止壹定範圍的血親結婚血親指出於同壹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