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管範圍相對有限。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但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監管還不規範和完善。
3.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確立未來的發展方向:監管理念、宏觀審慎監管原則、建立統壹協調的綜合金融監管體系。微觀審慎之和不等於宏觀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