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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風險負擔規則

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是因為出賣人在交付之前仍然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標的物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這是因為買受人交付後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享有標的物的收益,因此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需要註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風險負擔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標的物需要運輸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零三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另外,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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