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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條例第三章政治工作

第十五條民兵政治工作應當學習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經驗,繼承和發揚民兵工作的優良傳統,保證民兵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和各項任務的完成。第十六條民兵政治教育以黨的基本路線和國防教育為重點,開展民兵任務、優良傳統、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形勢準備和政策法制教育。民兵政治教育主要與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征兵和重大節日相結合。第十七條民兵政治教育應當根據民兵軍事訓練和戰備的任務要求,結合民兵的思想實際,在平時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練兵習武意識,動員民兵帶頭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戰時要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組織民兵開展殺敵、瓦解敵軍等活動,保證完成作戰和後勤任務。第十八條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培訓、選拔、調整和配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任免,由地方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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