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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音樂的類型和範疇

它的範圍包括歌曲,簡單的樂器,甚至舞曲和舞步。這種解釋與19世紀中期對民間音樂、民間傳說、民間舞蹈的重新定義有關。壹般認為這個術語和理論是從1846開始定義的,是由英國人類學家W.J .托馬斯提出的。

音樂特征

雖然對民樂定義的系統研究始於19世紀,但其實際形成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公元前中國的《詩經》之歌或中國流行的民歌,也可視為民樂。無論古今或地域,民間音樂風格的傳統元素和特征如下:

民間音樂具有承上啟下的連續性,個人和群體產生不同類型的創作,他們的差異決定了音樂的形式或存在。民樂純粹是社會力量選出來的,包括“曲”和“曲”。“曲”是指用歌詞演唱,“曲”是指用樂器演奏。至於舞蹈中的舞蹈音樂、戲曲中的戲曲音樂、曲藝中的曲藝音樂,都可以放入舞蹈、戲曲、曲藝中作為其整體的壹部分進行系統的研究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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