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建築工匠資格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鄉村工匠資質管理,維護鄉村建設市場秩序,保證鄉村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村鎮從事房屋建築活動的建築工匠。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工匠,是指具有壹定資質,以經營為目的,在規定範圍內獨立或聯合承包村鎮工程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