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執法人員不得扣留人員。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疑難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對公民采取強制措施是公安行政機關的職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對公民采取強制措施。超越職權對公民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行政行為違法且無法律效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抓人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漁政執法不屬於有限制人身自由權力的公安機關和執法機關,所以不允許抓人,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但可以要求當事人配合執法。如果妳抓人,妳就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