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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和執法人員在司法過程中有什麽區別?

區別很大:壹是強制力不同。公安人員代表國家取證,取證的人必須配合。律師沒有強制取證;

第二,代表不同的利益。公安人員在取證時必須收集各種對當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不得有失偏頗。律師代表當事人的利益,律師收集證據,只為當事人選擇有力的證據。

第三,效果不壹樣。公檢法取證時,國家的行為經過審查是法定證據,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律師取證是民間行為,只有法官核實後才能生效。歡迎訪問陳海洋法律網進行相關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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