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定義:我國最新國家標準《汽車及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對汽車有如下定義:以動力驅動,四輪或四輪以上,主要用於載人和/或載貨的車輛;牽引載人和/或載貨的車輛;特殊目的。
2.分類:
(1)乘用車:就其設計和技術特點而言,乘用車主要用於運載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座,最多9個座位。乘用車分為11車型。
(2)商用車商用車從設計和技術特點上講是用來運送人和貨物的,可以牽引掛車,但不包括乘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