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載體語言;
2.
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3.
傳統技能、醫藥和歷法;
4.
傳統禮儀、節日等民俗;
5.
傳統體育和娛樂;
6.
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只要符合要求,壹般都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