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貿易習慣,運輸標誌既可由賣方決定,也可以由買方提供。如果由我出口方決定的話,壹般就不訂入合同,或只簡單訂明“賣方標誌”,由我方設計後通知買方。如果由買方提供,就要規定買方提供時間,如超過此時間,我方可以自行決定。運輸標誌(Shipping mark)俗稱嘜頭,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識別貨物、核對單證、交接貨物,防止錯發、錯運、錯收。它通常由下列內容組成: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號(問或還輔以幾何圖形,有的還列有合同號)、目的地(如為中轉貨,常加上中轉地名或港口名)、件號(總件數和順序件號)、制造國等。前兩項是不可少的。運輸標誌要簡明清晰,易於辨認,刷寫部位要適當,顏色不能脫落,不加任何宣傳文字和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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