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