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壹: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所以在食品袋上標註“嘴”是違反廣告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中的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所以食品袋標註“適宜”是違反廣告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