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創造少量的垃圾填埋場,使廢水廢氣得到處理後排入河流;
2.采用改良技術減少甚至不排放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
3.盡量采用回用水和循環水系統,盡量減少廢水排放或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回用;
4.盡量將廢水中流失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利用,既能降低生產成本,又能降低廢水濃度。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掩埋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的可溶性有毒廢渣。
貯存可溶性有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措施。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自設置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