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