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
(三)可能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判決相抵觸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法官違法審判的案件。
法律依據:
花雙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若幹規定(試行)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四類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規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
(壹)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