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除外)。
1996 65438+10月1以後出生的人員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在香港、澳門、臺灣或境外以及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在辦理戶籍時,其持有的出生醫學證明需經當地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