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其他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保險業務。
同壹保險人不得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只能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保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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