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在中國歷史悠久,早在西周時期就有金文記載。自秦漢以來,調解成為訴訟的原則。宋代,隨著民間糾紛的增多,調解呈現出制度化的趨勢。明清時期,調解完善。辛亥革命勝利後,孫中山先生大力引進西方法律制度並加以確立。但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並沒有在中國實行。建國初期,審判方式壹直沿襲抗戰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強調審判與調解的緊密結合。直到191年我國起草了民事訴訟法(試行),我國才開始修改民事訴訟法(試行)。近年來,隨著審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簡易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如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2003年受理案件996件,審結983件,其中調解結案413件,占結案數的42%。2004年,收到了8 765 438+起案件,結案856起。然而,兩個基層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有7個案件以調解方式解決,這表明民事調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決糾紛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