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條通常被理解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規定。“買賣不破約”是傳統民法中的壹項重要制度。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生效後,雖然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但租賃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出租人仍享有對租賃物的處分權,並可以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壹旦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不僅存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還存在承租人與租賃物受讓人的關系。
為了維護租賃關系的穩定,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在與租賃關系相關的法律規範中,壹般都承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出租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時,承租人的權利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或妨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 *所有權變更牢不可破。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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