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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體現了哪些具體的法律原則?

《民法典》規定,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五條物權的客體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

1,原收購

原始取得的含義是,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而沒有原始所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原始客體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只有依法才能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體之上沒有所有權;這意味著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與任何人有關聯,而只取決於取得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壹般來說,基於事實行為取得的物權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原取得的物權中不存在他人的意誌關系,或者物權不受他人意誌關系的影響。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與生產、先占、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衍生品收購

衍生取得又稱派生取得或轉讓取得,是指基於他人已有權利取得財產權。從取得人的角度看,是權利的取得,從相對人的角度看,是權利的喪失。因此,相對於原始的絕對采集,衍生采集也被稱為相對采集。在派生取得中,物權的權利從他人處轉移,主要是原所有權人處分其所有物的結果。壹般來說,基於法律行為的取得大多屬於派生取得。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派生收購可分為轉移收購和集合收購。

由以上分析可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準,動產物權的設立以動產交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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