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樂,又稱民間音樂、民間短詩等。,被國際民樂協會(IFMC)定義為“通過口頭傳播發展起來的流行音樂”,即音樂傳播過程純粹由表演者或音樂接受者記錄下來,並代代相傳。
民間音樂是指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口耳相傳而流傳下來的音樂形式和音樂作品。它在使用的樂器、演奏的樂譜和表演形式上都具有強烈的民族和地域特色,並與當地的民俗和活動融為壹體。
雖然對民樂定義的系統研究始於19世紀,但其實際形成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公元前中國的《詩經》之歌或中國流行的民歌,也可視為民樂。無論古今或地域,民間音樂風格的傳統元素和特征如下:
民間音樂具有承上啟下的連續性,個人和群體產生不同類型的創作,其壹定的差異性決定了音樂的形式或存在。純屬社會力量評選/民樂包括“歌”和“曲”兩部分。“曲”是指用歌詞演唱,“曲”是指用樂器演奏。
至於舞蹈中的舞蹈音樂、戲曲中的戲曲音樂、曲藝中的曲藝音樂,都可以放入舞蹈、戲曲、曲藝中作為其整體的壹部分進行系統的研究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