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傳統知識產權範疇的是使用權。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傳統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壹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壹切其他權利。
擴展資料:
在《著作權法》中未給出明確的定義,其定義系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中予以明確。根據該條規定,作品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其壹,限定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
其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其三,應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