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規劃未經依法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
第六條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七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壹)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作出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輕微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不大,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