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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是社會發展的主觀因素,法律不能違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2.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決定了不是每壹種社會關系都適合法律調整,法律也不能代替其他形式的社會調整,而應該與其他社會調整措施相配合。

3.社會對法律的運用影響著法律的功能。某些社會關系需要適當的法律調整。如果法律規定超過或達不到這壹水平,就會對社會關系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使社會陷入過度的組織化(剛性和僵化)或無組織化。

擴展數據

理解法律局限性的意義;

法律(1)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壹手段。社會關系是復雜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道德、思想教育、宗教等等/法律只是其中壹種。而有些社會關系,法律只能起到輔助作用,有些社會關系是法律無法調整的。

(2)“為政不為善,為己不為善”。因為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去正確地實施和應用;也需要社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而且,法律的實現必須與相應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相協調。

(3)法律的抽象性和穩定性與現實生活的矛盾。現實生活是具體的,多變的,多種多樣的。所以法律本身總會有壹些漏洞和空白。

(四)適用法律的事實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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