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
法官是司法機構中法官的總稱,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法官的作用是不同的,但要求是公正的,不受他人的影響或約束,根據法律公正地裁判案件。日本的法官叫法官,臺灣省的法官以前叫法官,後來改成了法官。
中國大陸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2.職員:
文員是公司的基層員工,壹般從事文檔處理工作。也有很多公司把員工/文員/文員按照薪資進行分類,但是有些公司對文員的要求很高,給了他們壹些權力。這也可能是進入管理層的第壹步。
壹般來說,需要基本的電腦操作(不同的公司有具體的要求:就是電腦操作的內容和熟練程度不壹樣,當然也有少數公司可能不需要電腦),有些大公司也有語言要求(普通話,英語之類),另外就是當事人本身的綜合素質。
3.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指在法官監督下擔任專職審判助理,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等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的司法人員。從審判機制來看,法官助理只是法官助理,不參與具體案件的審判過程,只是負責案件的庭前準備工作。
這種職能分工的模式壹方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另壹方面也可以避免法官過早接觸當事人,保證案件的公開性。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後備軍”和“預備隊”。其主要職責是: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議要點,總結摘錄證據;確定舉證期限,組織庭前證據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