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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評價拍賣行?

1.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法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價格進行評估。2.拍賣機構選擇拍賣機構的確定和委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和最高法院委托法院技術處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幹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擇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他財產時,應首先采取當事人主義原則。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法院將依職權選擇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協商,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拍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拍賣標的、拍賣傭金和支付拍賣價款等必備條款。3.發布公告、展示標的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在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問題上,拍賣機構應當征求法院的意見,取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4.確定拍賣底價拍賣舉行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確定拍賣底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底價應當等於或者低於評估價,不得超過評估價。拍賣底價是拍賣交易的最低限價。最高拍賣價低於底價的,不得成交。如果第壹次拍賣無人出價,法院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5.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立即付清款項和貨物,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當征得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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