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現場檢查是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重要方式之壹,也是保證審判公正合法的制度安排。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1。初次勘驗:法官到達現場後,首先要進行現場勘驗,確定當事人、證人、鑒定人、被檢查人、被告人等人員的身份及其物品、場所、痕跡。2.質證:在勘驗過程中,法官可以詢問與案件有關的人和物品或者要求提供證據。這個過程叫做盤問。3.補充勘驗:如果在勘驗、質證過程中發現不完整、不清楚或者有爭議的情況,需要補充勘驗,以取得更加全面、準確的證據。4.制作檢查筆錄:檢查時,應當有行政人員或者當事人參加,同時制作檢查筆錄,記錄檢查過程、情況和結論,以保證證據的真實可信。5.公證:如果案件需要公證,法院可以安排公證員監督檢查過程,並對檢查記錄進行公證,以增強證據的證明力。
法院現場勘驗的意義是什麽?現場法庭勘驗可以獲得更加真實、完整的證據,為案件定性、責任認定、賠償數額確定等重要環節提供有力支持,也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通過法院的現場勘驗程序,法官可以獲得更加真實、權威的證據,為案件的合法公正審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因此,在實踐中,司法人員應嚴格依法操作,確保證據收集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需要依靠物證或者場所的形狀、位置、特征等客觀條件說明其主張或者異常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現場勘驗、鑒定。當事人可以要求參加,並可以對檢查和鑒定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