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七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或者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集中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同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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