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憲法宣誓制度
國家公職人員在就職前,必須在公開舉行的宣誓儀式上宣誓擁護或忠於憲政制度。
二、憲法宣誓制度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英國《自由大憲章》。
作為英國最早的成文憲法文件,《自由大憲章》第63條以宣誓的形式規定,被上天任命的英國國王和愛爾蘭宗主,將以忠誠和善意遵守所有條款。英王以宣誓的形式宣示對《大憲章》的忠誠,可視為憲法宣誓制度的萌芽。意味著國家公職人員的就職往往伴隨著憲法宣誓。
1787美國憲法第二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美國總統的就職宣誓。第六條則規定了美國參議員和眾議員、州議會議員以及美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的宣誓程序。
第三,中國的憲法宣誓制度
2065438年7月65438日,NPC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自2065438年7月65438日至2065438年10月65438日實施。決定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