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補貼標準為:新建圈舍每平方米補貼40元,沼氣池每立方米補貼150元,進口母豬每頭補貼400 ~ 600元,貸款貼息50%。
生豬養殖規模3000頭以上的,補貼80萬;生豬養殖規模2000至2999頭,補貼60萬;生豬養殖規模1000至1999的,補貼40萬;生豬養殖規模500到999頭,補貼20萬。
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第三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和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鼓勵引導。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支持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業循環經濟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