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六條不得托運或者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危險品。
第七條托運人、承運人、托運人應當制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檢查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托運人、承運人、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T617)的要求,對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托運人、承運人和托運人應當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應保存至相關員工離職後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2個月。
第八條國家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禁止運營危險品運輸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