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制度不同於傳統的國有企業制度和改革以來形成的過渡性企業制度。這種區別絕不是形式上的或次要的方面,而是實質性的和主要的方面,表現在:
1.通過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國家按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依法支配企業財產,改變了以前政府直接管理企業並承擔無限責任,企業完全依賴政府的局面;
2.企業內部建立了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黨組織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了監督作用,改變了以往企業領導體制中權責不清,或領導“壹元化”,缺乏監督制約,或相互扯皮,內耗過大的局面;
3.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責,有明確的盈利目標,改變了以前企業辦社會,員工完全依靠企業,企業對員工承擔無限責任的局面;
4.企業要按照市場競爭的要求,形成適宜的企業組織形式和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改變以往作為政府行政系統附屬物,大而全,小而全,內部管理落後的局面;
5.企業各種生產要素具有足夠的開放性和流動性,與外部資本市場、經營者市場、勞動力市場等要素市場相協調。通過資產的收購、兼並、聯盟和破產,經營者的選擇和重新選擇,勞動者的合理流動,可以優化企業結構,有效提高企業競爭力,從而改變以往生產要素分散、封閉、呆滯,優劣勢分明,行政重復嚴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