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和家長都要承擔壹部分責任。具體來說,家長承擔孩子的安全教育,學校承擔學生的教學任務。
《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3.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除教育法規定的上述權利外,學生還享有憲法規定的其他公民權利,主要包括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勞動權、休息權等。作為公民,學生充分享有這些權利。
擴展數據:
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對於中小學生,要重點加強法制教育,讓他們從小就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好好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這是為將來參與現代化和壹切社會活動打下基礎。
4.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