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2019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更新。
關於食用物質範圍的相關規定
食用物質是指傳統上作為食品使用並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質。食用藥材除安全性評價外,還必須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貿易、破除食用野生動物陋習的決定》精神,符合有關中藥材資源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
《規定》提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擴大或者調整食用、藥用物質目錄,同時應當提供傳統食用史證明、食品安全評價材料等材料。國家技術機構應當對食品藥品物質清單局部擴大或調整的建議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結合各方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和建議。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