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這個詞來源於拉丁語,意思是“客人”,因為剛建立的時候,是給人避難的,有休息室,讓人舒適娛樂。後來逐漸成為滿足人類醫療需求,提供醫療服務的專業機構,是容納和治療病人的服務場所。
醫院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以挽救生命為主要目的,為患者提供必要的醫學檢查、治療措施、護理技術、咨詢服務、康復器械、搶救和運送服務的醫療機構。其服務對象不僅包括有癥狀的病人和傷員,還包括生活不能自理或活動受限、依賴醫療護理的老年人。法醫評估對醫療有依賴或病情不穩定,需要長期康復和經常觀察檢查的重病人,或有其他特定情況和人群,如健康人群(如孕婦、產婦、新生兒)和完全健康人群(如來醫院體檢或口腔清潔者)。最開始是為了人們避難而設立的,提供娛樂節目讓他們舒服,有娛樂的意圖。後來逐漸成為接收和治療病人的專門機構。
根據構成醫院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醫院要有正規的病房和壹定數量的病床設施。主要是落實住院治療,壹般有相應的門診部;
2.應有基本的醫療設備,設置藥學、檢驗、放射、手術、消毒供應等醫療技術診療科室;
3 .應能為住院患者提供合格合理的診療、護理和基本生活服務;
4.要有相應的、系統的人員配置;
5.應有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章制度;
6.要有相應的醫院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