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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面臨的挑戰

其中壹個重要跡象就是,將中醫藥名稱“去中國化”。除了韓國已立法將“漢醫學”更名為“韓醫學”,將“漢藥”改稱“韓藥”外,日本也正在醞釀更名問題。二是真正體現中醫藥特色的中藥復方,難以通過緣起於西方的專利制度獲得有效保護。三是中草藥缺乏知識產權保護,使我國中藥出口貿易的高附加值大多流向國外競爭對手。應對這方面的挑戰,我們不能再居被動,必須積極主動對中醫藥這壹我國的原創成果進行專門立法保護。目前可以作的至少有三點:壹是對於中醫醫療中具有核心價值的中藥復方進行特殊保護或技術秘密保護;二是對於中草藥采用地理標誌保護;三是對中草藥新品種提供植物新品種保護。這些保護將有利於促進中醫藥的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須抓緊研究其他保護方案。由於中醫藥有廉價便民的優勢,積極保護與發揚它,不僅可以對國際上的挑戰,對於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醫療衛生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重大的社會經濟意義。值得壹提的是,目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開始起草的保護法,自己也“去中國化”,定名為“傳統醫藥保護法”而不是“中醫藥保護法”。國際組織及國際條約稱“傳統醫藥”,是因為它不能單指某壹個國家;而我們自己的部門法也不稱“中醫藥”,則是不對的。

“中國民間文學藝術”與“中醫藥”在我國都是長項,如果我們只是在發達國家推動下對他們的長項(專利、馳名商標等)加強保護,對自己的長項則根本不保護,那麽將是壹個重大失誤。即使傳統知識的這兩部分不能完全像專利、商標壹樣受到保護,也應受“壹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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