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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已久的編譯理論是如何產生的?

按照編制是機構設置及其量化人員的定額的定義,我國古代就有編制。如果有六個部,每個部有壹個尚書和兩個侍郎,批準就是編制。當然,在中國古代,領導職數是核定的。至於具體工作人員的數量,有標準但沒有硬性規定。

而在計劃經濟時代,雖然工人和農民、城市和農村之間有明顯的差別,但同樣職位的人收入並沒有明顯的差別,采取的是勞動就業的“單軌制”模式。後來,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黨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拓寬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幹決定》,提出“實行合同工、臨時工、固定工等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使人員逐步有進有出”。從此,員工的身份分為在編和離編兩種:在編人員穩定享受各種福利待遇,離編人員勞動關系不穩定,不享受各種福利待遇。

壹是編制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但實際操作中,由於各地區經濟水平不同,壹些地方教育系統只繳納部分社保,不繳納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政府機構和養老機構的整合有望解決這壹問題。

二、既定工資由基本工資、津補貼、職稱工資等組成。職稱工資可以隨著職稱的增加而增加,工齡工資也會隨著工齡的增加而增加。編外人員工資固定,壹般無法保證職稱晉升和工齡。雖然近幾年進行了改革,但實際操作和編輯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有編制的工作更有保障,更穩定。可以轉移,退休後享受相應的社保和職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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