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喪假的權利。所以公司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員工帶薪喪假。
職工喪假的具體操作,請參照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旅遊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法律規定:
壹是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二是員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同壹地點工作,在外地的員工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員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差旅費全部由員工本人承擔。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本人的意願。
雖然喪事不是好事,但我們也需要對它有清醒的認識。如果遇到親人去世的意外,我們也不必太難過。我們的生活終究要繼續。在輪到我們之前,我們應該好好生活,享受生活帶來的樂趣體驗。對於國家的喪假規定,是我們工作生活中需要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