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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的工作是什麽?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條例》第三條:

警務督察組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壹)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的任務部署、命令和規定;

(二)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察規定;

(三)處理公民報警、求助和投訴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進入賓館、酒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車、警用標誌等裝備;

(六)《公安機關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監察事項。

擴展信息《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伍工作規定》:

第十二條

警務督察隊伍執行督察任務時,公民非法攜帶、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車、警用標誌和證件、穿著人民警察制服的,應當當場予以沒收,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警務督察隊執行督察任務時,應當受理公民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舉報或者投訴;不屬於監督機構職責範圍的,受理後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警務督察隊應當支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支持督察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人民警察接受檢查時,應當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伍工作的規定(公安部令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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