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離婚登記後,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3.離婚登記後,壹方反悔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的;
4.離婚登記後,壹方發現另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偽造債務占有財產,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或者處理債務的。
5.離婚訴訟中失分的夫妻* * *財產相同;
6.離婚後,壹方發現另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偽造債務占有財產,要求夫妻重新分割同壹財產或者處理債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