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的特殊性。行政決策的主體是擁有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對象的普遍性。行政決策的對象是廣泛的社會公共事務。結果具有普遍約束力;非營利目的。行政決策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平衡社會利益和社會價值,確保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區域有效性的普遍性。
行政決策是指行政主體為履行行政職能而做出的行為設計和選擇的過程。它是公共組織特別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過程中作出的決定。
公共組織對社會生活中存在或正在發生的問題進行決策,並將其轉化為相關的公共項目。通過動員各種組織,分配各種社會資源,運用各種功能手段,達到解決問題、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的目的。
為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於2019年4月20日制定並頒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行政決策是決策的壹種,是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職能而作出的行為設計和選擇的過程。它具有不同於其他決策的特點。主要是:行政決策的主體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才能成為決策主體。
由於行政管理的範圍和內容極其廣泛,行政決策的對象也是廣泛的;既定的行政決定不僅對行政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各級行政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顯示了行政決定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