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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傳統的領土變更方式。

在現代國際法形成之前,國家領土的變更主要以傳統國際法認為的五種方式進行,即先占、時效、依附、割讓和征服。

先占權:壹個國家有意識地獲得當時不屬於任何其他國家的土地主權。

先占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客體必須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先占權的完成必須實現有效占有。

附著:指通過新的形成增加土地,可能只是現有國家領土的變化,也可能是現有國家領土的擴大,因附著而自然發生。依附是獲取領土的原始方式,包括自然依附和人為依附。任何國家不得改變本國領土的自然狀態而損害其鄰國領土的自然狀態。

限制:壹個國家對另壹個國家的部分領土進行長期的、不間斷的、公開的占有和統治,以取得該部分領土的主權。

時效不是基於“善意”,只要占有是長期的、不間斷的、開放的、穩定的。在現行國際法下,時效當然不是取得領土的有效依據,時效的概念主要適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領土問題。

割讓:壹個國家通過條約將其領土主權轉讓給另壹個國家。

原則上,任何國家都可以將部分領土割讓給另壹個國家,甚至可以將全部領土割讓給另壹個國家並與之合並。割讓是基於條約的,有強制割讓和非強制割讓兩種。

征服:戰爭結束後,征服國吞並被征服國全部或部分領土的行為。

征服是只有在征服國牢固建立征服,戰爭狀態結束,然後正式吞並領土的情況下,才取得領土的壹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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